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1-14332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2-25

柴某妹不服市人力社保局被征地农民社保清退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1-12-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柴某妹

委托代理人:戴某祥,系申请人丈夫,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邵建水    职务:局长

住所地:江山市鹿溪北路238号

申请人柴某妹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9月14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11月12日,本机关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的决定。12月22日,本机关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将审理期限延长了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4年因某工业区建设需要,申请人所在的某自然村XX组土地被征用。2015年8月13日,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江政发〔2014〕61号)文件,核定某村应保人数626人,某自然村XX应保人数30余人,但在2018年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失地社保时,XX村民小组办理参保人数仅11人。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涉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予以清退。申请人认为,一是申请人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并未违规。2014年XX组的土地被征用,征用补偿款于2014年12月到位,申请人应适用2014年的失地参保政策,如按现行政策考量申请人参加失地社保属于违规,有失社会的公平公正。二是申请人参加失地农民参保程序合法。申请人失地参保有2015年8月13日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保通知》,经某村XX组全体户主会议及某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某镇政府审查审批后上报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参保名额属XX组村民的土地征用后分配的参保名额,未超出参保人数。三是申请人参保通过队(组)、村、镇上报审批,即便违规,也不应将责任转嫁至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清退决定,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清楚、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一、该案事实认定清楚。2019年3月26日,根据《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6〕1号)、《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8〕2号)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专班和机制的通知》(江政办〔2018〕120号),及2018年12月2日通过的《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某镇人民政府查实,2014年因我市某工业园区道路工程建设需要,某村第XX队被征用土地40.228亩,其中:耕地面积30.357亩(机动田面积2.198亩),园地4.622亩,林地5.469亩。根据《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规定,以行政村为参保单位,本村1998年人均耕地面积为1.04亩,每户被征收1.04亩耕地产生一个参保名额。另查实申请人参保时上报征地耕地面积1.09425亩,但实际征收承包耕地0.7745亩,上报征收耕地中0.2649亩属队机动田,0.05485亩是队上报上浮面积。二、该案政策依据充分。根据江政办〔2018〕120号文件第二条中关于各单位职责的规定:“各乡镇(街道)负责批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做好信访投诉及违规参保人员调查处理。”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属于《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4〕61号)文件的参保对象,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政发〔2014〕61号文件的通知》(江政发〔2016〕48号)文件要求,江政发〔2014〕61号文件已于2016年5月13日被废止。根据《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规定,参保对象必须是符合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户。根据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保人员按“人地对应”的办法核定,具体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确定。被征地户征收耕地数达到或超过村(组)1998年末人均耕地数时才可以计算人地对应“参保名额”,对征收村(组)集体机动土地不计算参保名额。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办理参保手续的依据是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但申请人参保时上报征地耕地面积1.09425亩的数据不实,其实际只征收承包耕地0.7745亩,上报征收耕地中0.2649亩属队机动田,0.05485亩是队上报上浮面积,未达到本村1998年人均耕地面积1.04亩,将征收集体机动土地用来计算参保名额,不符合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的参保要求,属于违规参保人员,根据江征农保〔2016〕1号第十六条和江征农保〔2018〕2号第三点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政策参保人员要作清退处理。答复人作出相关清退决定符合规定。三、该案程序合法。2020年7月9日,某镇人民政府向答复人提交了《被征地农民违规参保自查自纠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将申请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予以清退。2020年7月21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告知书》。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申诉书》,提出异议。2020年8月11日,答复人由三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在某镇有关干部的陪同下,前往某镇某村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2020年8月17日,答复人单位集体研究作出清退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决定书》。

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12月28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

经查明:申请人系江山市某镇某村XX村民小组村民。2014年因某工业园区道路工程建设需要,申请人户(户主戴某祥,申请人系戴某祥妻子)被征收耕地0.7745亩。2018年11月7日,某镇某村XX村民小组召开全体户主会议,讨论同意申请人户以15000元/亩的价格到集体机动田调剂面积,后申请人户调剂耕地面积0.2649亩。2018年11月28日、12月2日,某镇某村XX村民小组、某村分别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会议,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本村(村民小组)1998年人均耕地面积为1.04亩,每户被征收1.04亩耕地产生1个参保名额。2018年12月4日,某镇某村XX组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确定了申请人等11人为参保对象。2019年1月14日、1月16日,某村、某镇政府先后确认申请人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3月25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参保,确认申请人户上报征收耕地面积1.09425亩(实际征收耕地面积0.7745亩,调剂耕地面积0.2649亩,上浮面积0.05485亩)。2020年6月25日,某镇政府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某镇某村被征地农民违规参保处理意见的请示》,称根据某镇某村XX村民小组村民实名举报情况,经调查认为申请人等5户5人调剂部分村民小组集体机动田征收面积参保,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属于违规参保,按自查自纠退保处理,报请批准。2020年7月3日,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讨论申请人等5人违规参保问题。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清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社保清退异议申辩书》。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2020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召开会议讨论申请人等5人违规参保清退问题。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予以清退。

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江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废止江政发〔2014〕61号文件的通知》(江政发〔2016〕48号,以下简称“江政发〔2016〕48号文件”),决定废止《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江政发〔2014〕61号文件”)。同日,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6〕1号,以下简称“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该通知第二条明确建立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工作指导和协调。同时该通知附件2(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中明确,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个人和村集体缴费的收取、个人档案的建立等参保手续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2018年7月16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专班和机制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120号,以下简称“江政办发〔2018〕120号文件”),该通知第二部分各单位职责中明确,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书面审查,由社保机构负责个人和村集体缴费的收取、参保信息的录入、个人档案的建立等参保手续,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2018年8月13日,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8〕2号,以下简称“江征农保〔2018〕2号文件”),该通知第三部分“人地对应”工作举措第(二)点中明确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某村第17队村民小组全体户主会议、某村17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某村XX组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表、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调查笔录、关于某镇某村被征地农民违规参保处理意见的请示、《某镇某村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自查自纠表》、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20〕3号)、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告知书、社保清退异议申辩书、询问笔录、关于某镇某村刘某爱等5人违规参保清退的会议纪要、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决定书、江政发〔2016〕48号文件、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江政办发〔2018〕120号文件、江征农保〔2018〕2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及江征农保〔2016〕1号、江政办发〔2018〕120号文件,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责。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格核对被征地户土地承包权证记载的面积地类,被征地户征收耕地数达到或超过村(组)1998年末人均耕地数时才可以计算‘人地对应’参保名额〔户内征收耕地数除以村(组)1998年末人均耕地数后取整数〕。当被征地户被征收后剩余耕地为零时,允许整户参保。对征收村(组)集体机动土地不计算参保名额,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补助村集体经济,标准参照每个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金额”;第十六条规定:“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违规参保对象进行清理,对违规操作现象的投诉、举报、信访等由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介入调查,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其他待遇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江征农保〔2018〕2号文件第三部分“人地对应”工作举措第(二)点中规定:“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

本案中,申请人被征收耕地面积为0.7745亩,未达到申请人所在的某镇某村(XX村民小组)1998年人均耕地面积1.04亩的标准,不符合“每户被征收1.04亩耕地产生1个参保名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条件。但申请人以购买调剂集体机动田等方式凑足参保所需面积,取得了参保资格,被申请人根据某镇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自查自纠情况,经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后,根据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及江征农保〔2018〕2号文件的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清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涉案决定书中援引具体的依据,存有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准确阐述了作出涉案决定书的政策依据,且该瑕疵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申请人关于应适用江政发〔2014〕61号文件所规定的参保政策的主张,因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时江政发〔2014〕61号文件已被废止,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