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09A/2021-14283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2-16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意见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江山市民政局。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70-4052489,联系地址:江山市区南一街8号,邮编:324100。   


江山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拟将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调整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根据民发〔2016〕115号文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21〕20号),2021年7月1日我市低保月标准由850元/人调整为910元/人,据此标准,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应调整为1183元/人,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调标程序。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标程序,实现高效动态调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依据就高原则,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和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中较高的确定。今后的具体调标程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商议后联合发文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标程序,高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商议,拟对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调标程序予以调整。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浙江省和衢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整标准有以下两种:

(一)根据民发〔2016〕115号文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021年7月1日我市低保月标准由850元/人调整为910元/人,据此调标后,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应不低于1183元/人。

(二)根据浙政办发〔2021〕58号、衢政办发〔2018〕100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993元,据此标准我市2021年度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42元。

二、建议

根据国家、省、衢州市民政部门对于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考核要求以及浙江省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要求,结合周边县(区)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我市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现行我市低保月标准的1.3倍调整为1183元/人,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标程序,实现高效动态调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依据就高原则,即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和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中较高的确定。今后的具体调标程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根据我市低保标准和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变化情况计算具体数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