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329988771Y/2021-1403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三季度消费投诉公示

发布日期:2021-10-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第三季度,接收消费投诉654件,已处理654件,处理率100%,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46.37万元;按销售方式划分,实体店铺285件,远程销售300件;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广告宣传。

投诉较多的企业:浙江凯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4件,浙江疆界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48件,岸越(浙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6件,岸越(浙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3件 ,领英(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件。

主要投诉类型情况见下表:

序号

类别

件数

1

商品类

569


一般食品

149


通讯产品

120


家居用品

52


计算机

40


服装、鞋帽

34


智能设备

21


家用电器

20


装修建材

15


五金交电

12

2

服务类

85


餐饮和住宿服务

27


销售服务

11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7


专业技术服务

7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6


教育、培训服务

5


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4

二、典型案例

1、铁丝划伤食道,反映获支持

【案情简介】2021年9月11日,市区刘女士向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当天中午与丈夫一同在市区某海鲜饭店用餐过程中,其丈夫吞食了异物,当时以为是鹅的骨头,但之后去去医院检查动手术后发现一根铁丝,遂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望得到核实,并让该饭店赔付相关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检查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反映后,我局虎山所工作人员对该件进行核实调查。经核实,对于刘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其丈夫吞食的异物较难判定从何而来,从医院就诊记录看,消费者受损害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调解,该饭店一次性赔付刘女士及其丈夫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85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该件消费服务过程中,属于顾客人身安全受损的纠纷案,江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消费警示】江山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前往餐馆接受服务时,避免消费起纠纷,应注意以下事项:

(1)谨慎选择服务商家。选择证照齐全、可靠的正规餐馆。
      (2)在接受服务时若发生纠纷要保留相关消费票据及纠纷的相关证据。

(3)发生纠纷时可与商家自行协商,若自身无法与商家达成协议的,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和调解。也可拨打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2、小孩误食变质食品,投诉调处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8月24日,江山市区南二街的陈女士从一超市购买散称粒利多系列面包,0.452kg,价款8.95元,其三岁女儿吃了半个面包时,陈女士发现面包有霉变情况,她自己找超市方面交涉,要求赔偿,双方未达成和解。于是陈女士向12345反映,请求帮助调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陈女士投诉后,辖区虎山所及时介入调查,经核实,陈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工作人员核实该面包标签包装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面包还在质保期内,就是小女孩吃过的面包有霉变情况,其它面包没有质量问题,至于霉变的原因可能是气温高包装原因造成的。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方一次性赔偿陈女士计187.95元。

【案例评析】三季度是高温季,由于气温炎热潮湿,食品类投诉突出,出现较为明显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在保质期内霉变情况,这可能与食品储藏条件有关联,因为食品保质期的储藏条件是在常温条件下,可以保持食品不会变质,而一旦遇到高温和潮湿的环境条件下或流通中外包装破损的,即使在保质期内,食品同样会变质发霉,不可食用。

【消费警示】江山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1、在购买袋装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检查食品标签内容,如: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要求事项等;

2、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完整,防止包装损坏而产生食品变质的情况;

3、食品购买后要按照外包装上储藏要求保存,保质期内保存不当也会造成食品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