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3XN/2021-14038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监测预报预警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4.2风险提示

4.3风险管控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5.2应急响应行动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抢险救援

5.5信息报送

5.6信息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6.2灾情核查

6.3灾后恢复

6.4复盘评估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指挥长由省长担任,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省防指副指挥长由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浙江省总队司令员、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防指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大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预备役师、浙江银保监局、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能源监管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负责人组成。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省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省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3)省经信厅: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4)省教育厅: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6)省民政厅: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7)省财政厅: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省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8)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9)省建设厅: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

(10)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指导民用机场安全度汛。

(11)省水利厅: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2)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省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渔船、沿海养殖鱼排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调查汇总渔业灾情。

(13)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14)省文化和旅游厅: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15)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16)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省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

(17)省广电局: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省防指、省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18)省粮食物资局: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省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19)省大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0)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1)省军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2)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3)省预备役师: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4)浙江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5)浙江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工作;组织海上搜救。

(26)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省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7)省电力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8)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

(29)杭州铁路办事处: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

(30)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供电保障工作。

2.1.3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浙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物资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预备役师、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参与。

2.2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各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分工,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3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省级预报细化到县,市级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省级向县(市、区)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各级气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省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

建立汛期省市县三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8时向省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设区市防指每周五9时向省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省防指报告研判结论;省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省防指,由省防指统一向有关设区市防指发送风险提示单。

4.3风险管控

有关设区市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省防指。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向省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省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设区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省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5.1事件分级

5.1.1一般(Ⅳ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消息,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2)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市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量;或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普遍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达到设计水位。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100万—300万亩(不含)。

5.1.2较大(Ⅲ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省带来一定影响;或省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陆,并将对我省造成一定影响。

(2)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不含),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部分将达到保证水位;或太湖水位达到设计水位。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300万—500万亩(不含)。

5.1.3重大(Ⅱ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将对我省带来较大影响;或省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

(2)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不含),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超过设计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8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500万—800万亩(不含)。

5.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强热带风暴紧急警报,并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省界附近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省。

(2)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超过800万亩。

5.2应急响应行动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省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省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省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当省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对我省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省防指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

5.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省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

(3)省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至少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8)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

(4)省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6)省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8)省自然资源厅每日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等成员单位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物资局、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预备役师、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浙江海事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省防指。

(10)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省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省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必要时,提请省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7)省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省水利厅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省自然资源厅每日至少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省防指全体成员进驻省防指。

(11)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江河洪水(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山洪地质灾害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省防指会同省水利厅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省防指。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省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指要求,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预备役师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省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省防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信息报送省防指应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省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省防指。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省防指,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省防指。

5.6信息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省防指。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省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省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省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省已无明显影响。

③省自然资源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和杭嘉湖平原河网大部分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⑤全省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安排。

6.2灾情核查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3灾后恢复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省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管理等单位应派员驻守省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复盘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本预案实施后,省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