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12C/2021-140290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各行业协会:
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给企业带来生产成本上升压力,部分行业协会存在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为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现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规政策要求提醒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法中禁止的垄断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竞争,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五、对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山市民政局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