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73G/2021-1175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1-25

关于征求《调整部分个人自建房划拨用地出让金补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调整部分个人自建房划拨用地出让金补缴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山市虎山街道万商城广场5号)资规窗口,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44512897@qq.com。

三、电话:0570-4031908,联系人:缪江胜。

四、其它书面意见可由乡镇、街道资规所转交。


2021年1月25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个人自建房划拨用地出让金补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市域内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上,法定用途为住宅的个人自建房(不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拆迁安置调产房等套房)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的调整

(一)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调整的住宅类型

市区范围调整的对象为拆迁安置房以外的个人自建房(以下简称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下同),包括交易类自建房、祖遗类自建房。交易类自建房的首次来源,包括向市房管会缴纳划拨土地使用费后建造的排屋或别墅、到市房产经营公司购买的排屋或别墅等。祖传类自建房是指交易类自建房之外的祖遗的平房、排屋等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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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在分家析产时,可参照市区拆迁安置住宅用地,产权可过户给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员,保持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不变。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可由产权人自愿申请补办出让,经依法批准后,按本《通知》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区范围外个人自建房参照执行。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1年7月31日。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重新启动补办国有划拨用地出让手续,按原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2、2021年8月1日开始。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与拆迁安置住宅位于同一小区,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标准,参照同一小区拆迁安置住宅用地补缴标准执行,实行同地同价。

市区范围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8〕16号)确定。市区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划分、住宅用地核定价确定等事项,按照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江山市区拆迁安置住宅用地价格核定价、执行时间的通知》(江自然资规〔2019〕104号)文件执行。

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未在小区范围内,属零星个人自建房的,出让金的补缴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区位和条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执行。

二、市区范围外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的调整

(一)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调整的住宅类型

市区范围外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为异地搬迁、水库移民等拆迁安置房之外的个人自建房,包括产权人在集镇上祖遗的平房、排屋等私宅。农村村民异地搬迁、水库移民等拆迁安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个人自建房,仍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进行管理,不得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得上市交易。

(二)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1年7月31日。市区范围外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重新启动补办国有划拨用地出让手续,按原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2、2021年8月1日开始。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办法,参照市区拆迁安置住宅用地补缴政策执行,即住宅用地先按土地评估价的70%确定核定价,然后按核定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2022年1月1日开始,土地出让金直接按土地评估价的40%补缴。

上述调整补缴政策的住宅,尚未进行地价评估的,均由市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中介评估后公布、实施。同一宗地的用地性质必须保持统一。本通知未尽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