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970D/2021-11759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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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01-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南三街1号,江山市经信局办公室,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jxjbgs@163.com。


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战略,强化工业主导地位,优化工业发展生态,提升工业发展质效,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聚焦招大引强做大增量

1.注重外引添动能。落户“一主三副”工业平台的新办工业企业(含外地迁入),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租赁厂房经营的自项目备案之日)起,租赁企业和新增用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于6个月和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后的5年内,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且不低于12万元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50%(3亿元以上80%)奖励。

2.注重引领谋重大。新增跨国公司、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投资,且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亿元以上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次年起7年内,其中2个年度亩均税收超行业标准且不低于25万元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明显或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高成长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可给予企业在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公寓、总部大楼等“一事一议”政策。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可给予企业用于职工在江购首套房补助最高100套,每套房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兑现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

3.注重补短强配套。对引进制约我市行业发展瓶颈的喷涂、电镀、模具、检验检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可给予企业差别化价格供地,具体价格由属地平台提出意见,经资规部门评估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项目投入的新设备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自企业竣工验收次年起5年内,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前3年100%、后2年80%奖励。

4.注重技改激活力。现有企业在“一主三副”内新增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在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后的5年内,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且不低于12万元的,以企业新取得土地前3年缴纳的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础,每年环比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50%(3亿元以上项目80%)的奖励。设备及软件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高耗能行业除外),自项目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后的5年内,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的,以企业项目备案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础,每年环比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60%奖励。

二、聚焦创新智造提升质量

5.鼓励发展数字经济。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通信与网络、软件与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企业,经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自注册次年起5年内,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80%给予奖励,其中,设备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后的5年内,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100%、后2年80%给予奖励。支持行业级、区域级、产业链级、企业级、特定环节型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被列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智造提质扩面。全力推进智能制造提质扩面,凡经江山市智能制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通过专家验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厂房和土地)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的15%、软件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获评国家和省级智能化重大产业(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轻量化智改+样本化推广”的模式,支持木门(家居)等行业企业实施轻量数字化改造,按数字化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智能制造项目实施企业可享受LPR利率的设备抵押贷款,自项目备案之日起2年内,按年日均发放设备抵押贷款金额的2%对金融机构给予补助。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实施企业应用5G技术提升智能化水平,经专家认定实际运用效果优良的,按企业支付5G网络通信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专题培训,对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经市经信局备案认可)合作开展培训的,给予总费用5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培训专用场所建设,鼓励工业企业或第三方建设TPS道场,对道场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购买专业服务,用于专题培训、诊断服务、现场会、论坛、学习考察等活动。

7.鼓励科技研发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高于3%,且投入总量与近三年最高年度投入总量相比正增长的,投入总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3%以上部分给予10%的补助;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3%以上部分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优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聚焦重点培育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攻关,设立1000万元的产品智能化专项,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设立500万元的重点培育产业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个综合体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入驻的服务机构开展运营绩效考核评价奖励;对新入驻市科技孵化中心、科创园的企业,3年内免收租金。

8.鼓励创新成果应用。鼓励企业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企业按省奖励标准再给予1:0.5配套奖励。支持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合作,根据企业设计外包、定制设计、购买设计等情况,给予企业当年实际设计投入20%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获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每新取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证齐全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分别每件给予最高 1万元、4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每年安排17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三、聚焦扶优育强壮大主体

9.支持龙头单打。坚定不移实施工业龙头培育战略,新认定的工业龙头培育企业,培育期5年内,培育目标超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以认定前三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分别给予50%、60%、80%的奖励,培育企业认定及考评办法另行修订。鼓励“专精特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省“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股改上市。企业由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完成股改的,给予80万元奖励;完成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董事长个人奖励80万元),其中当年完成股改并挂牌的,追加奖励50万元;企业申报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被受理的奖励120万元、完成IPO的奖励200万元(其中董事长个人奖励100万元)。上述政策按级差补足相应奖励,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企业为股改挂牌上市的需要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权益转增股本、评估增值、并购分离、转让股权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分别对企业或个人给予全额奖励,符合规定可申请延期交纳的相关税收,延期缴纳后仍适用该政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由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完成股改后,以股改前一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10%为基数,从股改当年始至完成新三板挂牌年,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长享受3年。拟上市企业与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以签约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10%为基数,从签约次年始至完成上市年,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长享受5年,其中签约年后两年内必须完成股改,否则收回该条款已兑现的政策奖励。

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给予5年的政策扶持期,以挂牌年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础,从挂牌次年起每年上浮5%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我市企业融入市外控股母公司整体上市的,以母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前3年我市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的50%奖励。

上市企业原始股东限售股解禁前企业分红,按分红产生地方贡献给予原始股东50%的奖励。企业由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完成股改后当年起,对其高管等纳税年薪5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3年内其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挂牌上市后追加2年政策支持(与人才政策中的纳税薪酬补助不重复享受)。对户籍在我市的市民或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企业(含子公司在我市并从事实质性生产、经营与纳税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我市出售、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按其地方贡献的95%给予奖励。

11.支持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或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经备案且首期募集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注册次年起3年内,按对我市企业新增直接股权投资额的4‰予以追加奖励,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自注册次年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注册或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经备案且管理基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注册次年起3年内,按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我市企业新增直接股权投资额的2‰予以追加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自注册次年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90%奖励。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方式为合伙制的,对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额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按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合伙人当年度利润总额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

12.支持直接融资。对引进私募投资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及定向增发等,募集资金投在我市,给予企业所投资金1‰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我市的,按募集资金在10 亿元(含)以上、5-10 亿元和5 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不含首发)并投在我市(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每单最高500万元。

13.支持并购重组。鼓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市内规模以上企业,给予重组方在并购重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并购重组后,以被重组企业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重组方为本市企业且被重组方不再存续的,按重组双方合计数)为基础,每年环比增长10%为基数,自并购重组次年起5年内,超基数部分给予80%奖励;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法定程序破产重整的,重整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重整后的企业,重整后,以被重整企业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础,每年环比增长10%为基数,自重整次年起5年内,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80%的奖励;被重组(整)企业(含本市股改重组企业)的能耗、排污等指标予以保留给重组(整)后企业,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历年各级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仍归企业所有。鼓励本地企业与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合作经营或在本市注册成立公司,合作过程中资产重组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

14.支持品牌培育。企业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品牌推广、参展活动,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助。企业、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全国性行业峰会、论坛等行业交流活动且市外参加单位50家以上的,经市经信局备案、认定,按其承办直接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个承办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企业新获评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和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入驻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产品获得省“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按认证标准计)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并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品字标”“浙江制造精品”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即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药品食品认证评价,药品生产企业新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食品生产企业新获得保健食品健字号批件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小微园建设。对经项目决策咨询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以租赁方式入园生产经营满1年的,3年内分别按标准厂房租赁面积第一年30元/平方米、第二年20元/平方米、第三年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建筑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新建工业地产模式的小微企业园,允许按约定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销售,对取得入园资格并购置工业地产的,按小微企业园产权分割首次销售金额的1.2%给予入园企业补助。实施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局备案),按硬件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最高100万元。对认定的小微企业园,自认定次年起5年内,对管理主体经营小微企业园业务缴纳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奖励。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升级奖励按不同级别奖励标准给予补足。小微企业园运营主体享受政策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小微园评价结果为末档的,取消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四、聚焦营商服务优化环境

16.提升平台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产城融合,科学布局生产制造、生产性服务、生活配套等功能空间,加快推进水、电、热、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置、物流通道等产业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前瞻性布局建设人才公寓、匠星公寓、邻里中心等商业生活及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打造功能复合、职住平衡、服务配套、生态宜居的产业社区。

17.深化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全面贯彻国家和省、衢州市各级降本减负政策,降低企业各类成本,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企业搭桥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年入库税金5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还贷资金周转,借用额度最高可达企业到期贷款额的100%;降低搭桥资金使用成本,企业上年实缴税金400万元及以上的免收利息,400万元以下的利率按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完善风险补偿补助机制,合理做大注册资本金规模,年综合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单个企业贷款担保最高100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最高200万元,免收企业担保费,由市财政直接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总额年1%的担保费补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项目分期验收及分割办证办法。

18.营造尊商重商亲商氛围。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进一步深化“组团联企”服务,完善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机制。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均由1名市领导挂联;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联,全力协调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全面推行项目代办服务,负责企业从项目赋码备案到开工前全流程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可在各级劳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为创业者发放企业创业绿卡,享受审批绿色通道、子女就学、景点门票和酒店优惠、绿色就医等优待服务。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市长特别奖,对获奖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委市政府年度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评选办法另行修订。

五、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政策中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当年由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直接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工业项目约定标准以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为准;“行业龙头”指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或出具的证明)行业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控股”指企业股权结构中持股比例51%及以上。

享受政策前置条件:企业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处罚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2万元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中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公共配套项目、科创园、小微园除外)。

本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科技局、金融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政策兑现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牵头,各主管职能部门按实施细则分口负责。本政策条款中涉及升级奖励的,按不同级别奖励标准补足级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7〕33号)、《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9〕29号)、《江山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市委办〔2018〕96号)废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智能制造提质扩面的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9〕185号)及补充意见(江政办发〔2020〕68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9〕126号)、《关于培育发展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20〕22号)、《关于推动门业(家居)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20〕23号)涉及财政资金奖励补助的条款停止执行,《关于加快数字消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20〕85号)第三条第(二)、第(三)款中的消防云平台、第(四)款停止执行。企业享受政策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本意见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