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3481/2021-00666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发文字号: | 江教〔2021〕4号 |
各市属学校、督学中心、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流动机制促进教育优质均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山市教育局
2021年1月4日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流动机制促进教育优质均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教师流动与学校管理的深度融合,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37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27号)、《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学在江山”品牌建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师德良好的新时代教师队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形成教师岗位流动体系
(一)强化编制岗位统筹管理
按照先核实各校班级数、学生数,再核定各校教师编制数的原则,市教育局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建立定期公布各校学生数、班级数及在编在岗教师控制数制度。根据各校在校生数和班级数、学校类别、地理位置、师资结构等实际情况核定各校编制及岗位数,以及全市实际情况统筹部分职称(专业技术)岗位用于统一调剂使用。各校严格依照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以及本校发展实际做好规划。市教育局建立系统内部教师周转编制制度,动态调整。请产假多的学校可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考虑。适当考虑近三年内退休人数占在岗教师比例,切忌只顾当前不管长远的盲目发展模式。各校书记、校长要负总责,配合市教育局核定本校每年教师岗位数,每学年上报市教育局学校岗位设置、班级安排和教师具体工作量,对于工作量不足的教师要作出说明,以便市教育局了解各校教师编制是否配足。本着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书记、校长责任。(工作量标准和岗位设置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明确校长教师流动类型
具体有15类流动类型:
(1)在现学校连续工作12年以上的;
(2)下乡支教、支教期满回归、上挂锻炼回归的;
(3)公派、保留事业身份从民办学校回归的;
(4)市内外调动的;
(5)近三年综合排名明显落后的;
(6)校内学科教师富余的;
(7)城区新评上高级教师和名师、名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
(8)区域内符合条件正常交流的;
(9)选调进城区、城郊学校的;
(10)新教师阳光选岗的;
(11)城区委培教师期满的,大部分重新选岗、少部分选调进城的;
(12)从高级教师满岗学校向高级教师空岗学校交流的;
(13)“县管校聘”流动的;
(14)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
(15)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予以待岗的。
(三)建立待岗培训工作制度
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中没有被聘任的教师,各校要按照2016年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予以待岗。待岗人员原则上遵循在城区学校跟岗学习和教师进修学校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要制订跟岗学习任务清单,实行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考核、一学期一总评。各校要对待岗教师给予特别的帮扶,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主要学习原任教学科相关业务知识,帮助待岗教师提升胜任教学岗位的能力,从而促进重新竞聘或统一安排到教学岗位。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并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解聘。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继续在上期聘用学校享受待岗待遇,相关待遇按《江山市中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市政府考核奖考核指导意见》(江教〔2020〕88号)执行。
(四)实行中小学教师转岗机制
对于经跟岗培训仍不能适应学校教学工作以及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时调整到学校非教学岗位、工勤岗位或调离教师岗位,不得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或学生辅导任务,并按照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积极探索教师岗位退出机制,对于确已无法胜任教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规定协商一致的,可按规定解除聘任合同退出一线教师岗位,转为后勤、教辅等岗位,相关待遇严格按照“六个不一样”的要求执行。
二、规范开展教师岗位流动
(一)在现学校连续工作12年以上的教师,教师本人可提出流动申请,或由市教育局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流动。
(二)支教交流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试行)》(江教〔2018〕62号)执行,原则上支教期满后需回归原城区学校任教。支教期满考核情况可作为推荐参加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公派、保留事业身份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回归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市内外调动的,调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调入申请直接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市内外调动申请报送时间截止到当年6月10日,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五)近三年综合排名明显落后的、校内学科教师富余的、城区新评上高级教师和名师、名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从高级教师满岗学校向高级教师空岗学校交流的由所在学校将相关流动申请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汇总,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六)每年申请区域内符合条件正常流动的,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原则上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
2.学校根据当年师资等实际情况同意流出。
(七)选调进城区、城郊学校按《江山市城区城郊学校教职工阳光流动实施意见(试行)》(江教〔2018〕63号)执行。阳光流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根据教师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农村幼儿园教师进城选调参照此文件执行。
(八)新教师选岗安置按《江山市新招聘教师阳光选岗办法(试行)》(江教〔2018〕81号)执行。
(九)城区委培期满教师重新选岗按《江山市留城委培期满教师阳光分配操作办法》执行。
(十)“县管校聘”流动的按本文件第三部分执行。
(十一)因参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参与市教育局重点工作需要流动的,由市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
(十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待岗待遇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
(1)有散布、发表诋毁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妄议中央、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的;
(2)2次及以上无理信访、上访的;
(3)查实有参与邪教活动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违反工作纪律
(1)非重病长期请病假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规有偿补课
(1)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被第二次查实的;
(2)在本人住房或租借场地等场所辅导学生10名及以上的;
(3)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教学、文化实习、各类创新竞赛培训被第二次查实的;
(4)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被查实的。
4.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1)违反廉洁自律要求,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数额1000元及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赌博、酒驾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3)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有损江山教育形象的。
5.教育教学质量严重靠后
连续三年教育教学实绩综合评价倒数第一,且与倒数第二差距较大的。
三、稳步实施教师“县管校聘”
教师“县管校聘”采取竞聘上岗形式,每三年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布方案
各校要以《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江山市深化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教〔2018〕61号)文件精神为指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抓实教师校内竞聘上岗。校内成立教师“县管校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本单位岗位交流竞聘的统筹协调工作。各校要制定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且符合本校实际的竞聘方案,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在校内公布。
原则上可考虑流动的:落后的、富余的、新评上高级教师和名师名班主任的、在本校12年以上的、个别优秀的(原则上集团化内流动)、支教的、落聘的。
(二)个人申请
各类符合条件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向学校提交直聘申请和校内竞聘申请, 填写《江山市教职工适岗竞聘登记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学校有权按拒聘或落聘情况处理。
(三)校内直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在现学校不足3年(小规模学校不足2年)、孕期哺乳期或重大疾病 (已在教育局请假备案 ) 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且工作表现良好的教师,可直接安排或竞聘学校设置的直聘岗位,经校内公示和市教育局同意后, 签定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1年后视其工作表现由学校确定是否续聘。符合直接聘用规定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或愿意放弃直聘岗位的,也可参加竞聘上岗,空置的直聘岗位可调整为竞聘岗位。
(四)校内竞聘
1.竞聘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幼儿园含员额制)
2.竞聘程序:
(1)学校公布竞聘岗位;(2)教职工提交岗位竞聘申请;(3)学校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应聘资格;(4)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竞聘;(5)公布竞聘结果。
3.竞聘方法:
校级领导交流由市教育局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层干部由学校提出申请,组织人事科核定内设机构和职数,再由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程序确定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批复;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年级组长、班主任、教研组长、财务人员等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聘或竞聘。以上人员确定后不再参与学校竞聘。
学校处室和教职工较多的学校可组织多轮双向选择。要及时公布岗位聘任信息并协调级部和教研组,做到级部、学科间相对均衡。
各学校首先要完成规定的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未完成的须从申请跨校竞聘人员中按需聘用。已确定支教岗位人员不得再参与校内竞聘。
(五)跨校竞聘
竞聘对象:本人要求流动的人员,制度要求可流动的人员,校内竞聘未聘用人员、支教人员,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可跨学段适岗竞聘的人员。
1.竞聘程序:
(1)市教育局公布相关学校空缺岗位;(2)符合岗位要求的竞聘对象向空岗学校递交岗位竞聘申请表;(3)根据岗位要求,聘用学校自主确定竞聘方式,择优聘用竞聘人员;(4)宣布竞聘结果。
2.竞聘方法:
(1)同层横向流动。申报人员应符合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近三年考核合格等基本条件。多人竞聘一个岗位的,可参照教师阳光流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由学校组织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审定。
(2)向上递进流动。向上递进是指从山区到平原,从离城区远到近,从小学校到大学校,从农村到城郊、城区等。申报人员应符合在本市农村学校任教6年,近三年考核合格,阳光流动考核量化“综合评价”达到20分及以上等基本条件。多人竞聘一个岗位的,可参照教师阳光流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由学校组织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审定。原则上各校上报的参加进城选调人员同学科最多推荐1人,小规模学校推荐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3)落聘人员流动。参加校内竞聘落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递进流动。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流动原则上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2%,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师流动不少于1人;高中段学校教师流动原则上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1%;除符合条件通过考试、支教、局管干部工作需要等流动外,参加“县管校聘”流动后,在三年周期内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考虑流动。
3.递进流动学校划分
小学:按山区和均衡化重点小学向平原学校递进,从离城区远到近,从小学校到规模较大的学校。初中:从离城区远到近。高中:要求流动到江山中学、滨江中学的教师必须采用笔试、上课的形式进行,其他高中之间由教师流入学校组织考核,报市教育局审批。
4.注意事项:
申请跨校竞聘的教师可报1至3所学校。竞聘由各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要求进行,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聘用。
先组织校内竞聘,取得岗位后需跨校竞聘人员进行跨校竞聘,然后组织校内竞聘落聘人员跨校竞聘。
各校跨校竞聘岗位不得设置性别、年龄、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为前提,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年龄较大教职工;对岗位只有1人竞聘,竞聘人又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聘任学校不得拒聘。
(六)组织调剂
(1)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已竞聘上岗人员可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确定或调整其具体岗位工作。
(2)市教育局根据多轮竞聘结果和实际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对各类未聘用人员进行适当的组织调剂。
(3)新教师实行阳光选岗,具体方案、时间另定。
(4)下列人员学校可以不予聘用,直接列入组织调剂:
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江山市委“十个不准”纪律要求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③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被查实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④本学年工作表现、教育教学实绩等综合测评严重靠后的;
⑤本学年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⑥在学校内经常搞不团结,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5)对经过多轮竞聘仍未落实聘用岗位又不服从市教育局调剂的,当年度起纳入待岗人员管理。
(七)签订合同
各类聘用人员在聘用学校公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人事调动和聘任手续,学校与上岗教师签订《江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附件3),期限根据教师表现情况签订1-3年不等。聘用合同书可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岗位工作实际,完善具体条款和内容,明确聘用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所有教师的工作量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对未能落实聘用岗位又不服从市教育局调整岗位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待岗手续,杜绝发生“吃空饷”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强化绩效优化内部流动
(一)提高认识,树立讲公平重实绩的绩效观念。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是推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落实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的重要载体。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内部分配制度对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公平、注重实绩”原则,建立科学的绩效分配导向机制,进一步发挥好绩效工资改革和市政府考核奖的激励作用。
(二)强化考核,优化学校内部分配的制度方案。完善分配方案。各校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把绩效考核奖和市政府考核奖作为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抓手,合理制定自主分配方案,细化、规范、完善考核工作和办法,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强化过程考核,突出日常管理和过程评价,落实以考核为前提的分配机制。
(三)体现激励,发挥内部绩效分配的导向作用。随着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各校要根据“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要求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分配形式和方法。树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教学精英等倾斜,向为学校发展、学生成长和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倾斜。待遇做到一线岗位与后勤岗位、班主任与非班主任、实绩优与劣、在岗与待岗、工作量多与少、请假时间长与短(法定假期除外)等六个“不一样”。签订一年合同的对象(不含直聘对象),享受市政府考核奖(指扣除学校用于统筹考核部分后的统发部分)不超过80%;待岗以及工作量无故不达标者不得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和工资调档、岗位考核等级。
局管干部、因身体状况等因素提前退居二线的局管干部待遇按照《江山市中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市政府考核奖考核指导意见》(江教〔2020〕88号)执行。明确学校中层及以上待遇不低于班主任的待遇,畅通中层干部提升通道,切实提升学校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
五、本文件自出台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工作量标准对照表
2.江山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意见
3.江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见PDF文件)
附件1
工作量标准对照表
依据:《关于进一步盘活教育系统内部老师资源的指导意见》(江教〔2017〕59号)。
各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对本校教职工工作量进行合理分工,尽量使教职工工作量均衡,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计算教学工作量(包括上课、备课、批改和辅导等)。专任教师的工作量重点以周课时数为标准衡量,参考标准如下:
1.高中
课程 | 周课时数 | 课程 | 周课时数 |
语文 | 10-12 | 信息技术 | 12-14 |
数学 | 10-12 | 通用技术 | 12-14 |
英语 | 10-12 | 体育与健康 | 14-16 |
物理 | 12-14 | 音乐 | 14-16 |
化学 | 12-14 | 美术 | 14-16 |
生物 | 12-14 | 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 | 14-16 |
政治 | 12-14 | 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 14-16 |
历史 | 12-14 | 心理健康教育 | 14-16 |
地理 | 12-14 | 其他 | 14-16 |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工作量标准根据学校编制标准和各专业情况按实确定。 |
2.初中
课程 | 周课时数 | 课程 | 周课时数 |
语文 | 10-12 | 体育与健康 | 14-16 |
数学 | 10-12 | 音乐 | 14-16 |
英语 | 10-12 | 美术 | 14-16 |
科学 | 10-12 | 综合实践活动(劳技) | 14-16 |
社政(思品) | 10-12 | 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 14-16 |
信息技术 | 14-16 | 心理健康教育 | 14-16 |
其它 | 14-16 |
3.小学
课程 | 周课时数 | 课程 | 周课时数 |
语文 | 14-16 | 体育与健康 | 16-18 |
数学 | 14-16 | 音乐 | 16-18 |
英语 | 16-18 | 美术 | 16-18 |
科学 | 16-18 | 综合实践活动(劳技) | 18-20 |
思想品德 | 16-18 | 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 18-20 |
信息技术 | 16-18 | 心理健康教育 | 18-20 |
特殊教育教师按一般教师的2/3计算。 |
4.幼儿园
等级 | 周课时数 | 备注 |
省一级 | 每班2名教师,共10个半日活动。 | 半天4节 |
省二级 | 每班2名教师,共10个半日活动。 | 半天4节 |
省三级 | 每班1.5名教师,共13-14个半日活动。 | 半天4节 |
学校正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教学任务,所任教学科应与自己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周课时不少于全校专任教师平均周课时的三分之一,每学期至少上一次公开课或开设一次与所任教学科相关的讲座。经批准免兼课的学校正职领导,每学年应开展至少4次的讲座或示范课,并完成每学期不少于40节的听课任务,并有听课评课记录备查(江教〔2012〕90号)。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周课时数一般不少于本学科其他教师平均课时数的1/2,中层副职周课时数一般不少于本学科其他教师平均课时数。其他人员由学校根据其具体工作量确定。
确因身体原因(需江山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党组织或班子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减轻工作量。
附件2
江山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意见
为使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有章可循,做到规范、科学定岗定责,推动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转发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和《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原则
1.学校在市委编办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及教育局下达的教职工年度控制数内设置教职工工作岗位。
2.教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3.要保证在编教职工的上岗数,严格控制未上岗的人数。
4.上岗教职工需满工作量(因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满工作量工作的教职工,由学校视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量)。
二、内设机构和岗位职数标准
高中 | 学校规模 | 48班及以上 | 36-47班 | 24-35班 | 23班及以下 |
机构 | 6个 | 6个 | 6个 | 4个 | |
职数 | 6-12 | 6-10 | 6-8 | 4-6 | |
岗位名称 | 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 | 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 | 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 | 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 | |
初中 | 学校规模 | 36班及以上 | 24-35班 | 12-23班 | 11班及以下 |
机构 | 5个 | 5个 | 4个 | 2个 | |
职数 | 6-9 | 5-8 | 4-6 | 2-3 | |
岗位名称 | 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 | 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 | 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 | 教务处、政教处 | |
小学 | 学校规模 | 36班及以上 | 24-35班 | 12-23班 | 11班及以下 |
机构 | 4个 | 3个 | 3个 | 1-2个 | |
职数 | 5-8 | 3-5 | 3-4 | 2-3 | |
岗位名称 | 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 | 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 | 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 | 负责人、教导处 |
注:根据特殊需要在总机构数范围内,岗位名称经教育局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三、教职工岗位分类和结构比例
(一)教职工岗位分类和结构分类
中小学教职工岗位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四类岗位。
教师岗位: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岗位。
职员岗位:指学校中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
教学辅助人员岗位: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工勤人员岗位: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
(二)教职工结构比例
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并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的规定和条件聘任专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普通高中一般不超过3%,职业高中一般不超过4%,初中一般不超过2%,小学一般不超过1%。目前超过上述教职工结构比例的学校,要进一步优化学校教职工结构,力争在年内达到这一比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实施社会化途径解决。
四、教职工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在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教职工控制数内按比例设置教职工岗位。
1.教师的工作量原则上参照附件1规定执行。要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努力改善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结构。
2.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和工作量由学校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五、有关规定
1.特殊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岗位设置结合原有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
2.非学校事业单位职工岗位设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3.学校填写《江山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送市教育局审核。
附:1.江山市中小学中层机构、职数设置审批表
2.江山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