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73G/2020-13477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9-07
发文字号: 江自然资规〔2020〕97号

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指导性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现对原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江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江山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土资〔2018〕141号)文件中以协议形式明确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特提出如下指导性补充意见。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面积界定

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过程中,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面积,原则上按用地范围线总面积确定。

二、不同地类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指导标准

使用林地或建设用地的设施农用地,其复垦要求与使用耕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有所不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前,应当履行集体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前置程序,土地复垦保证金原则上每平方米不少于10元;使用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按原协议指导标准不变,原则上每平方米仍不少于30元。

三、特殊农业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收取

农光互补的光伏发电类等农业项目,光伏板的支柱呈点状布置。业主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费)按经会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

四、生猪养殖整规关停户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指导标准

本市生猪养殖整规关停户再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的,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商议后,土地复垦保证金按每平方米不少于10元收取。

五、土地复垦保证收取政策的衔接

对本《意见》出台前,按原标准足额收取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业主备案到期不再延期的,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的约定全额退还。到期申请延期通过备案的,按照本《意见》土地复垦保证金指导价,与业主重新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并退还原使用协议总价与新使用协议总价的差价。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原收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山市农业农村

                            202096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9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