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0-12211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9-04

江山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一、江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3.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核工作。负责有关立法草案征求市政府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跟踪评估及清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5.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6.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协助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7.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督促、协调乡镇(街道)、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8.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江山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2019年初,根据市机构改革要求,原司法局与原市政府法制办合并,组建了新的司法局,主要承担推进全市法治建设、法制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指导、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管理、人民调解、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职能,设有9个职能科室和2个下属事业单位(公证处、行政决策法律服务中心),另有市委市政府设置的各类挂牌机构10个(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市行政复议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矛盾调解指导中心、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市普法守法协调小组联络处、市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因无具体的编制人员,与局现有相关科室合署办公。核有各类用工98人,其中行政编制44个,事业编制12个,编外用工42个(含公证处),核定局班子职数5个(含行政复议局局长1名)。

二、江山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江山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462.26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71.17万元,增长22.77%。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重组,人员增加及业务拓展需要。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61.05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460.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460.9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收入合计99.996%;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0.06万元,占收入合计0.00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460.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1.95万元,占68.61%;项目支出458.51万元,占31.3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461.85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71.12万元,增长22.77%。主要原因是:我局机构重组合并,各业务拓展需要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60.4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70.58万元,增长22.74%。主要原因是:我局机构重组合并,各业务拓展需要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60.4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1,292.3万元,占88.49%;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5.8万元,占5.8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82.37万元,占5.64%;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375.47万元,支出决算为1,460.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18%,主要原因是我局机构重组合并,人员增加职能增加。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88.52万元,支出决算为807.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2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人员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18.8万元,支出决算为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6.8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局与法制办重组合并后因业务条线增多,追加了省补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189.95万元,支出决算为222.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2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重组合并后业务条线增多,追加了五笔项目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62万元,支出决算为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104.57万元,支出决算为64.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8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考核需要,未一次性支付全部业务考核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年初预算为67.69万元,支出决算为34.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考核需要,未一次性支付全部业务考核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09万元,支出决算为64.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8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考核需要,未一次性支付全部业务考核经费。

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3.88万元,支出决算为61.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重组后人员增加。

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1.55万元,支出决算为24.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7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重组后人员增加。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59.5万元,支出决算为82.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8.4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重组后人员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01.9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56.58万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45.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护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0.5万元,支出决算为10.74万元,完成预算的102.29%,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机构重组合并后,领导职数增加、挂职领导增加、人员增加,相应职能及业务条线增多,故接待上级部门督查、外商考察等批次有所增长。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8年度相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未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23万元,占48.76%,与2018年度相比,增加2.85万元,增长119.75%,主要原因是公车使用年限较长,维护费有所增长;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5万元,占51.24%,与2018年度相比,增加0.71万元,增长14.82%,主要原因是因机构重组合并后,领导职数增加、挂职领导增加、人员增加,相应职能及业务条线增多,故接待上级部门督查、外商考察等批次有所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6万元,支出决算为5.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公务用车保有量减少。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23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业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9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4.5万元,支出决算为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22%。主要用于接待招商引资、上级部门及周边县市局前来调研、工作交流等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构重组合并后,领导职数增加、挂职领导增加、人员增加,相应职能及业务条线增多,故接待上级部门督查、外商考察等批次有所增长。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100批次,累计853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人次,0批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招商引资、上级部门及周边县市局前来调研、工作交流等支出。接待853人次,100批次。

(九)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司法局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二级项目6个,共涉及资金458.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组织对法律援助、乡镇调解等2个项目开展了部门,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对法律援助、乡镇调解等项目分别委托局内评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基本完成预算内容。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表见附件)

江山市司法局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法律援助及乡镇调解的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法律援助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自评结论为“良好”。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万元,执行数为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入驻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公平正义;三是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四是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补助没有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二是法律援助人力不足,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下一步改进措施:提高补助标准,提高案卷评查合格率。组团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指引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乡镇调解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自评结论为“良好”。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5万元,执行数为1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主要用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支出、人员调解员队伍培训等基层调解工作,是为充分调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增强调解业务本领。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村级调解工作薄弱;二是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标准低,调解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要充实乡镇专职调解员队伍,逐步解决村级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二是提高调解工作补贴,加大投入,增加调解工作的经费。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机构改革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司法局坚持党建统领、文化引领,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实施“12310”司法行政提升工程,有效推动重组后的司法局机构、职能、人心融合到位,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成功创建全国法治先进县(市、区)、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县(市、区)、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县(市、区),获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国家级、省级荣誉,获省厅、江山市政府集体嘉奖2次;连续4年获衢州市司法行政系统综合考评第一名,连续4年在江山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一等奖;下属基层调委会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表现突出集体;我市在全省县(市、区)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排名中跻身30强(第11名)。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5.3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1.23万元,增长8.37%,主要原因是采购相关办公设备等。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9.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节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材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按规定由单位实际缴纳的用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支出。


19年决算公开.xls

法律援助绩效自评表.doc

乡镇调解绩效自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