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41XL/2020-12034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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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江山市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投诉,称自己打了一辆出租车,车号为浙H***,但出租车驾驶员又在中途擅自搭载一名乘客,未经他同意,再计算运费时也没有给他减少。经调查取证:该车驾驶员确实在3月2日搭载一名乘客从火车站到贺村,中途有一名乘客要搭车,驾驶员在未取得第一名乘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又搭载一名乘客,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当事驾驶员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给予驾驶员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案的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强,证据收集难的问题,本案中当事驾驶员辩称,在搭载另一名乘客时,曾询问过第一名乘客,第一名乘客当时虽然未同意也未反对,他认为乘客已经同意了,自己被处罚是冤枉的。而投诉乘客明确表示当时驾驶员未征求自己意见自己也未表示同意,后运政执法人员快速行动,调取该出租车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驾驶员当时并没有询问当事乘客,乘客当时也未明确表示同意。

【交通部门提示】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出租车拼载也越来越被乘客接受,两人顺路,共搭一辆出租车,运费共担,既环保又节约成本,但出租车拼载必须要得到乘客的同意,让乘客都得到实惠,如果运费不减少,多少乘客是不同意拼载的,出租车是一个城市的窗口,出租车驾驶员应该规范运营,不得为了自己经济利益而做违法违章行为。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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