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81E/2020-1190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02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0〕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01-2020-0009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完成并总结推广,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0%,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80%。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托幼一体化”机构设置率以及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

  到2025年,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照护家庭指导

  家庭是婴幼儿照护的主要场所,用人单位要落实女职工产假、男护理假,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

  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APP推广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限期通过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三)加强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格局。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照护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工作的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婴幼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我市各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鼓励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卫健局、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

  人力社保部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范围,指导并开展职业等级评价鉴定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严格执行《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规范,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卫健部门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综合监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考核途径开展考核,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卫生健康局备案。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照护服务管理指导机构,承担本市婴幼儿照护行业管理、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资规、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照护机构的综合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照护服务的发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开展广泛性的扶养人教育、家庭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房租、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和奖励兴办照护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投入。

  (四)加强考核督导。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江山市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3.江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4.江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健局: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照护机构的备案审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教育局:会同卫健局、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计划。负责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核准登记和监管评估,承担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规范管理及老师培训。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配合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和照护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管照护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照护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市委编办:负责调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机构编制事项。

  公安局:负责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财政局:负责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报住建部门审批备案,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应急管理局:负责照护机构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

  总工会:负责鼓励和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规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照护机构布点规划,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照护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照护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2


江山市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营利性托育服务用地可以采用其他商服用地进行出让,不可变更土地类别,若企业退出,可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二、报批建设政策

  3.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办证效率。

  4.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5.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财税优惠政策

  6.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托育机构发展。

  7.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四、人才支持政策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9.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对托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卫生保健、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3


江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址规划

  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房产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三、设施设备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四、班级规模

  托育机构按照幼儿年龄编班,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四种班型,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五、人员配置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六、功能职责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设置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生长发育特点的活动、膳食、睡眠、清洁卫生等服务,活动安排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七、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托育机构应在校门口对向安装人车核录,人脸抓拍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大门及两侧50米,并在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24小时不间断高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托育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托育机构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牢固隐蔽。


附件4


江山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明确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标准及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从业资格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取得《保育员上岗合格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专业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需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

  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4.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可能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岗,须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待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返岗工作。

  二、行为规范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爱岗敬业,细致耐心,尽职尽责,关心婴幼儿,爱护婴幼儿,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婴幼儿,努力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婴幼儿的安全,防范事故风险;遇突发事件或危险时,不得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三、队伍建设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

  四、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