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81E/2020-1156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19
发文字号: 江政发〔2020〕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00-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4-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种群调控、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有关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猎捕。猎捕必须按照核定的日期、范围、种类、数量和方式进行,需持枪猎捕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大队统一组织猎捕。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为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禁猎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用猎捕工具:军用武器、汽枪、地枪(地弓)、排铳(土枪、土铳)、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网具、诱捕笼、弓弩、弹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禁用方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钩钓、麻醉等方法。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江山市公安局110;

江山市林业局0570-4989060。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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