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0-13356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
发文字号: | 江交发〔2020〕23号 |
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全市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江山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30日
江山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改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状况,落实绿色交通发展目标,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100辆,分属3家出租汽车企业,其中: 江山市顺安出租车有限公司44辆(法人代表:王森云),江山市红旗出租车有限公司36辆(法人代表:祝世祥),江山市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20辆(法人代表:毛隆华),车型均为东风雪铁龙双燃料(汽油和天然气)混合动力轿车,于2015年3月底统一进行更新改造,并与江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签订《江山市出租车经营权使用协议》后投放运营,经营期限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止(以下简称“原经营期限”)。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对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主导地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制定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原则上重新许可后的经营权总量不超过100辆。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公开巡游出租汽车车型选择、附属设施采购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车型选择和附属设施采购,不能按期或按要求完成的,视同放弃新一轮经营权。
(二)坚持科技进步与节能减排相结合原则。原经营期限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全部退出经营,更新为环保节能型出租汽车。安装统一的车载视频、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应急报警装置、顶灯(LED一体机)和计价器(打票一体机)等,强化动态监控和硬件要求,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三)坚持行业管理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制订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与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挂钩,不断提高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
三、改造方案
(一)前期摸排阶段
深入现有企业和经营车主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车主情况,掌握经营车主更新意向、企业合并、车型选择等情况,充分听取企业和经营车主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发动阶段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毛舒锋,副组长:徐小炜、姜小华,成员:王彦群、王伟民、刘勇、胡建军、徐春江、林素文、陆云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对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
2020年11月30日前,做好原经营期限到期后更新改造工作的前期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出租汽车企业做好企业内部经营者的思想沟通和组织发动,针对本次车辆更新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具体实施阶段
2020年12月5日前完成车型选择、车辆(含标身标色)订购。
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车辆顶灯等设施、设备订购。
2021年1月底前车辆购置、附属设施设备采购到位。
2021年2月8日前车辆相关设施设备安装到位。
202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平稳过渡阶段
本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更新改造期间,要密切关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运营状况、行业稳定,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切实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改造要求
(一)经营权及许可要求。在本方案限定期限内,以现有各出租汽车企业为经营主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本轮经营权书面申请,同时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平稳改造措施、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服务承诺等书面材料,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取得本轮经营权(各出租汽车企业原经营期限到期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鼓励企业整合,减少经营主体。经营权许可后车辆营运权总量不超过100辆。
(二)经营期限要求。本轮经营权期限与车辆营运权使用期限同步核定为6年,自新车核发《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营权终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后依法重新配置。
(三)车辆购置要求。本轮巡游出租汽车应使用清洁能源车型。清洁能源车型指新能源车、油气双燃料(汽油与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合动力车,其中混合动力车排量不小于1.6L,尾气排放达到现行国家环保排放标准;新能源车应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上述车型必须是原厂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全新五座三厢式出租汽车专用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mm。
(四)车型选择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及实际经营者的自主权,由出租汽车企业协同组织经营者自主选择车型,经营者通过公开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自主确定1至3款备选车型;经营者根据个人意愿对备选车型再次进行公开投票,接受各方监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选择1至2款车型,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车辆设施、设备及采购安装要求。本轮巡游出租汽车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统一车辆标志(配置),包括顶灯(LED一体机)、专用待租标志、通讯调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统一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4个探头)和打印式计价器。
1.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后必须统一接入现有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2.统一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由企业协同谈判采购,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打印式计价器由企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安装时必须与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连接。
4.各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统一确定1种车身标色,选择具体标色外观后,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社会各方意见后确定。
五、其他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文件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的更新应使用清洁能源车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积极建议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综合供能服务站、充电桩等供气供电设施,为清洁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使用创造条件。
2.对退出营运市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身应当改色,拆除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原车辆道路运输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巡游出租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本轮经营年限期届满后应无条件退出营运并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2021年2月底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安装到位的,视同放弃本次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工作。
4.取得本轮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须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江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在经营期限内因故报废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重新购置,但经营年限不予延长。
5.取得本轮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管理、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行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