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3XN/2020-13069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1-03

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江山市第二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中纪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和《江山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第二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时间

巡查时间为2020年9月。

二、巡查对象

贺村镇、新塘边镇、坛石镇、大桥镇等4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下属企事业单位。

三、巡查组组成

(一)第一组

组  长:楼峰(市安委办副主任)

副组长:占文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组  员:金树祥、柴海龙、王艳、李兴旺(市消防救援大队)

联络员:柴海龙

被巡查单位:贺村镇、新塘边镇

(二)第二组

组  长:杨万益(市安委办副主任)

副组长:周友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组  员:余巍魏、周清、姜方东、姜建科(市消防救援大队)

联络员:余巍魏

被巡查单位:坛石镇、大桥镇

四、巡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巡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的情况。

2.近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落实的情况。

3.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情况。

4.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

5.基层政府构建安全生产“1+X”责任体系和部门专业安委办机构运行的情况。

6.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情况。

7.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风险防控情况。

8.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情况。

9.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0.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11.乡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运行情况。

12.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乡镇消防体验场馆(村体验点)、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等情况。

(二)抽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是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组织制订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据实列支。

3.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消防)检查,是否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定期开展演练。

4.企业是否开展转岗、新招录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台账,是否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6.企业是否建立并组织实施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如实记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并建立台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实行了闭环管理。

7.企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通道是否畅通、出口是否锁闭、是否采用可燃装修材料等情况。

8.企业是否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

五、巡查方式和方法

巡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1-2家企业,佐证基层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部署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工作安排

巡查时间:9月15日至9月30日。巡查组根据巡查对象实际情况,明确组员的任务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原则上每家单位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单位,可视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巡查工作报告于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安委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后上报市纪委监委。并根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时向被巡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反馈,并根据需要将巡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七、巡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被巡查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巡查组提供安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巡查工作,参加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做好巡查工作。巡查工作费用从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聘请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一定的工作补贴。

(二)严肃巡查纪律。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开展工作,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开展工作,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巡查工作不得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等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及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三)积极配合巡查。被巡查部门及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按照巡查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巡查中发现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执法不严格、重大隐患不督促整改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监管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监察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对巡查中发现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附件:江山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


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