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0-13061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1-02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0〕120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依法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一)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0.5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以及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二)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向局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齐相应材料;逾期不补齐的,予以退回。

第六条  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在法制审核中,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等。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局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材料,承办机构应当将其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执行而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附件1-2

           2.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