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5088/2020-13423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上余镇 成文日期: 2020-11-16
发文字号: 上政〔2020〕84号

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五期项目上余2020003#、上余2020004#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0-11-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上余镇

为规范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五期项目上余2020003#、上余2020004#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五期项目上余2020003#区块、上余2020004#区块规划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

    (三)《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

(四)《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江政发【2018】21号)。

三、征收人

江山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单位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工作责任单位

上余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安置对象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日,起止时间另行公告。

八、房屋征收资金落实

本项目资金由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两种。

(一)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按被征收人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和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综合地价标准,由项目所在地上余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区域集体性质住宅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进行核算,并报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房屋,现有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在规定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条件、有关分户的规定及安置人口的确定,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执行。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截止日内,凡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

3.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程序等按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执行,具体面积标准:3人及以下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4-5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每个户型可另外增加15平方米,作为附属用房用地。使用耕地的,每户总占地(含附属用房占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其少安置的15平方米按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本项目迁建安置点:上余镇大溪滩村安置点。

十、被征收人补偿、补助、奖励内容

(一)房屋重置价格评估、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按江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二)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150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2次计补。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12个月计补。如安置地不能按期交付的,从房屋腾空交付之月到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另行按实追补。

(四)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房的,分别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分二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最高30000元签约奖励;16-30日之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最高10000元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最高20000元腾空奖励。

3.在被征收范围内只有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不予签约腾空奖励;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不予签约腾空奖励。

(五)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政发〔2012〕55号文件执行。

(六)对于安置点地基基础超深较大的安置户,由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实际增加的工程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助。

(七)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建房意外伤害险,由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资金,统一参保。

十一、房屋及土地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一)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按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审批面积认定,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小于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审批面积的,按实计算。

(二)相关部门未明确层数的,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三)未批先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村民建房合法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标准执行。

2、不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3、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85%予以评估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项目区内外有合法房屋自愿注销登记,或原有合法房屋因一户多宅自愿拆除的,项目区内的审批限额内的房屋可以计算过渡房费、搬家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

4、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拆建后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拆建前房屋证载占地面积的,按拆建后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拆建后房屋占地面积大于拆建前房屋证载占地面积的,按拆建前证载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四)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合法主体房屋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确认;室外楼梯有上盖的按全面积计算,无上盖的减半计算。

(五)民间私下调剂、买卖但未经转让登记的不予认可。

(六)无证祖传老屋,由属地上余镇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七)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十二、其他规定

(一)对已经处罚过的生产用房、简易房屋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二)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已利用临时房屋生产经营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及搬迁安装补助费参照江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同一村有多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屋,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项目区外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处置。

(五)父母与农业户口的子女,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户口已分户独立,父母选择迁建安置的,只能与子女合并安置,在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分户独立的,可享受分户奖励和补助;父母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计算安置人口。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村组集体房屋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村组集体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的确权房屋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三倍补偿,确权房屋建筑占地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

十四、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参照江山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项目迁建宅基地的具体挑选办法由上余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六、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