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19-10096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7-05

周某某不服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发布日期:2019-07-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邵小祥       职务:局长

住所地:江山市南一市街8号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以江山市民政局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登记。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1年4月24日,申请人与“王某某”到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缩小与女方的年龄差距,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时把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改为19XX年X月X日。2002年4月18日,“王某某”离家,至今下落不明。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到江山市档案局查找“王某某”档案,无此人身份信息。因张村乡政府当年审核不清,导致案涉婚姻登记信息不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王某某”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婚姻登记,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审查不严,造成登记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一、2004年12月前,婚姻登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因登记人员众多,更换频繁,对登记审核把关不严。申请人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只有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无身份证复印件。因当时乡镇无身份证读卡器,登记员无法靠肉眼辨别真伪。2002年4月18日“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二、经请贵州婚姻登记处用档案上的“王某某”相关信息查询,未查到“王某某”的婚姻登记记录,无80年出生的“王某某”,可见对方提供的信息可能是虚假的。三、经江山市公安局根据“王某某”的姓名和出生年月信息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询,结果为“查无此人”或“无权限查看此人信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XXX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受胁迫以外的婚姻。

2018年9月29日,本机关以邮政挂号信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王某某”的住址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江政复通字〔2018〕XX号),要求“王某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陈述意见和证据。10月8日,本机关收到已寄出信函的退件。

经查明:2001年4月24日,申请人更改出生日期1967年X月X日为1970年X月X日后,与“王某某”向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时把出生日期1967年X月X日登记为1970年X月X日。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审查后准予登记。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安龙县德卧镇朗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申请材料。江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个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中显示,以王某某的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库,结果为查无此人或无权查看此人信息。

另查明,自2004年12月1日起,江山市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停止办理婚姻登记,由江山市民政局办理。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证》、江山市张村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XX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江山市民政局于2004年12月1日起,集中办理该市的婚姻登记,原属于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职权已变更,参照上述条款规定,江山市民政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结婚登记,应适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缺少申请人和“王某某”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人填报的身份信息系其自行虚报,且经公安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王某某”身份信息的结果为查无此人,可以认定“王某某”登记提供的身份信息为虚假,原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作出结婚登记决定,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的周某某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