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19-11576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7-30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19〕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19-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2019年度推行生态殡葬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2019年度推行生态殡葬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落实推进绿色生态殡葬,按照《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尊重生命、节地环保、移风易俗、群众受益的殡葬改革目标,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遏制乱葬滥埋和“青山白化”现象,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利用3-5年时间,达到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三沿五区”(即: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耕地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视线范围内看不到醒目坟墓;基本完成省、衢州市节地生态公墓和骨灰堂建设任务;鼓励新死亡人员骨灰入葬生态墓地或骨灰堂;逐步推行树葬、花葬、撒散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节地生态葬法。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安排,加快实施。2019年11月底前,市级和各乡镇(街道)各完成1个生态公墓(树葬示范点)建设任务;2019年10月底前市级和清湖街道要动工建设骨灰堂,并于2020年底完工。以后年度根据已建生态公墓、骨灰堂的使用情况再制定建设任务。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市级和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公墓(树葬、草坪葬等)建设规划。在充分征求民众意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的基础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可充分利用灌木林地、疏林地等非耕地,且避开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区等范围,也可充分利用原有的墓地边进行建设;确需选址新建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建设为主,也可以若干相邻的行政村为单位合建,并将骨灰堂建设与树葬、草坪葬等相结合。
(三)强力推进,确保实效。坚持以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为主要抓手,以“三沿五区”坟墓治理为重点,切实解决“青山白化”问题。对城市周边原公益性墓地,实行萎缩管理,对其它区域未达到生态标准的原有墓地进行改造、绿化覆盖。实行入葬生态公墓和骨灰集中安放,确保骨灰生态入葬比率逐年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内容
1.生态公墓(树葬示范点)要按照园林化、生态化、艺术化的要求设计建设,以保持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为指导思想,可利用辖区内现有公墓、陵园开辟(划出)一块树葬区域,也可充分利用山区的空间资源,让自然资源和墓区有机结合。建设面积按覆盖范围人口20年使用量规划(按年6‰人口死亡率测算),每亩安葬应不少于200例(非一墓一树),面积不得少于1亩,墓区植被(含树木、草皮等)覆盖率达85%以上。
2.生态公墓(树葬示范点)建成后实施“三不一可”(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可采用单穴墓、双穴墓,其中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每个墓穴不留坟头,可在树旁或树上制作不超过20㎝×30㎝纪念标记牌,真正体现节地生态,绿色环保。
3.市级和清湖街道骨灰堂建设要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按照能满足服务区域内不少于30年新增骨灰安放、重点工程涉及坟墓迁移以及“三沿五区”坟墓迁移的使用量(按年6‰人口死亡率测算)确定。以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划标准来确定。
(二)树种选择。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由市林业部门推荐易管理、生长期相对缓慢、长寿常绿树种,错落有致,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三)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市资源规划、林业、住建、生态环境、仙霞岭保护区管理等部门按各部门法定职责进行审批。生态公墓和骨灰堂建设项目涉及林木采伐的,需先征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动工建设。
(四)管理要求。绿色生态殡葬示范点建成后的使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市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生态公墓、骨灰堂的日常管理,做好日常维护、花草树木养护和修剪、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保持生态公墓、骨灰堂的整洁、肃穆。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规划阶段(2019年4月)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进行调查摸底,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完成生态公墓(树葬示范点)选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5月-9月)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生态公墓(树葬示范点)规划设计,并组织做好施工、树苗(草皮)选购、植本种树等工作。8月底前完成骨灰堂示范点项目的土地征用、立项、报批、招投标等工作,10月底前动工建设。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10月)
2019年10月起,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根据各示范点施工进度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绿色殡葬建设是2019年衢州市民生实事,市政府成立市生态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生态公墓、骨灰堂示范点建设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保障绿色殡葬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门工作班子,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衢州市为民办实事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生态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属于公益性事业,为促进生态殡葬工作开展,要把生态绿色殡葬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一是对列入2019年衢州市绿色生态殡葬示范建设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市级树葬示范点和骨灰堂示范点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乡镇(街道)树葬示范点,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乡镇(街道)骨灰堂示范点,按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解决。二是加大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17号)文件标准,对逝者生前为江山市户籍的居民(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除外),骨灰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补助:骨灰实施树葬、草坪葬的,每例一次性奖励5000元;骨灰安置在骨灰堂(墙)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元;骨灰实施撒散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0元。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将节地生态殡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乡镇(街道)目标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先进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项目验收考评及决算情况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
(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措施解读和推行生态节地葬法重要意义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各乡镇(街道)通过召开党员干部、村两委、村民代表等会议,大力宣传殡葬改革、节地生态安葬的目的及要求。及时报道殡葬改革过程中的工作亮点、成效和做法,赢得社会各界对殡葬改革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江山市生态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山市公益性骨灰堂设施审批流程
附件1
江山市生态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 畅
副组长:周 飞
成 员:姜建铭(市府办)
黄小飞(市府办)
周剑兵(市民政局)
周立武(市财政局)
郑水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姜小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杨 军(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柴登祥(市林业局)
姜炳旺(市水库移民办)
王荣华(江山仙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柴晓东(市民政局)
徐建震(市司法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周剑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柴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江山市公益性骨灰堂设施审批流程
一、事项名称:公益性骨灰安葬(骨灰堂)设施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申报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时限:20天。
五、申报材料:
1.骨灰堂建设申请书;
2.骨灰堂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图、地形地貌图及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4.市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是否收费:否。
七、咨询电话:0570-4579069
八、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