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19-9378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周剑兵 职务:局长
住所地:江山市江城北路2号
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未受理举报的行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5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如决定不予受理,依法可以在7月16日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如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则自收到举报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即为受理,被申请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该时间节点并未超过被申请人的办理期限,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