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18-97567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救灾政务公开工作规则》,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论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
目 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2
4 工作要求 2
5 公开事项 2-3
6 公开内容 3-4
7 公开流程 4
8 公开方式 4
9 公开主体 4
10 公开时限 4
11 公开渠道 4-5
12 应急响应 5
13 监督检查 5
13 评价改进 5
附 录 1(资料性附录) 救灾政务公开事项 6-14
救灾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救灾政务公开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要求、公开渠道、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公开主体、监督检查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救灾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4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浙民救〔2012〕41号)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浙民救〔2006〕24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然灾害
因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时间或想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2 救灾
灾害发生后,开展的灾情调查与评估、物资调配、转移安置、生活和医疗救助、心理抚慰、救灾援助等一系列灾害救助工作。
3.3 救灾捐赠
自然灾害发生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活动;捐赠人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明确意向,如使用范围、地区等,但不能指定特定受益人的捐赠。
3.4 避灾安置场所
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在灾害来临时为群众提供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5政府信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6政务公开
指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包括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4 工作要求
4.1按照政务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 ”要求,遵循救灾工作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工作规律,覆盖法规政策制度、防灾减灾基础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全领域,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4.2救灾政务公开坚持主动公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应成立专门的救灾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主要负责人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救灾政务公开工作。
4.4应对涉及救灾工作的公开诸要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和内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实施动态调整完善。
4.5 救灾政务公开内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未注明公开时限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公开条例》执行。
4.6 救灾政务公开梳理清单应按附录1执行。
4.7 救灾政务工作流程图应按附录2执行。
5 公开事项
救灾政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法规政策制度、防灾减灾基础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注1:具体内容见规范性附录1
5.1 法规政策制度
5.1.1法规政策制度公开:应急预案、法规政策制度等编制征求意见;救灾法规政策制度颁布实施;救灾法规政策执行解读。
5.2 防灾减灾基础建设
5.2.1 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演练
5.2.2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目标任务、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结果、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开放情况公开
5.2.3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情况、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情况。
5.2.4 救灾物资筹措: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救灾物资采购结果。
5.2.5 灾害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灾害信息员工作信息。
5.3 自然灾害救助
5.3.1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急救灾情况: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公开、灾害应急救灾情况。
5.3.2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
5.3.3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确定。
5.3.4 冬春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春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冬春生活救助对象确定。
5.3.5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结果。
5.4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5.4.1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情况:具有募捐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备案情况、公益性社会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备案公布。
5.4.2 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情况
6 公开内容
6.1 决策公开:主要包括四个层面
6.1.1 应急预案、法规政策制度等编制征求意见稿。
6.1.2 拟新建、改(扩)建避灾安置场所情况,含选址、规模、建设周期等。
6.1.3 拟推荐的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6.1.4 拟采购物资名称、数量。
6.2 执行公开:主要包括四个层面
6.2.1 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政策计划、办法等,法规政策宣贯、服务、措施、安排情况等
6.2.2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中小学防灾常识教育等计划安排。
6.2.3 灾害信息员选拔、培训、计划等。
6.2.4 启动应急响应等级、灾害发生时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发放救灾物资、救灾捐赠接收使用、救灾资金支出等情况。
6.3 服务公开:主要包括九个层面
6.3.1 相关政策、制度、文件全文。
6.3.2 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6.3.3 过渡期生活救助具体标准。
6.3.4 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6.3.5 冬春生活救助具体标准。
6.3.6 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具体标准。
6.3.7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
6.3.8 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业务技能、联系电话等。
6.3.9 具有募捐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住址、业务范围、账号、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
6.4 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七个层面
6.4.1 已有避灾安置场所情况,含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数等。
6.4.2 已命名的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6.4.3 公布救助物资竞、中标单位。
6.4.4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
6.4.5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确定。
6.4.6 冬春生活救助对象确定。
6.4.7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结果。
6.5 管理公开:主要包括七个层面
6.5.1 灾害来临时已经开放的避灾安置场所,含地址、可安置人数和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6.5.2 受灾人员、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因灾倒、损房屋、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6.5.3 公示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6.5.4 公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6.5.5 公示冬春生活救助对象评议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时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6.5.6 捐赠款分配、使用备案情况。如捐赠组织名称、捐赠款物使用方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
6.5.7 捐赠备案情况。如捐赠组织名称、捐赠款物、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
7 公开流程
7.1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按工作流程按照附录2执行。
7.2规范回应内容,对拟公开文件的保密审查,严格履行信息检索查找义务,依法及时做好回应答复工作。
7.3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7.4应确保现场申请、信函申请及网上申请三种渠道畅通。
8 公开方式
救灾政务公开信息全部主动公开。
9 公开主体
救灾政务公开信息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布。
10 公开时限
救灾政务公开信息应在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的公开渠道进行发布,具体事项按实际规定的发布时间执行。
11 公开渠道
救灾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和救灾信息的方式有:
00001——政府公报;
00001——市政府门户网站;
00002——浙江政务服务网;
00003——政务公开栏;
00004——村务公开栏;
00002——新闻发布会;
00003——报刊、广播、电视。
00004——手机微网站
12 监督检查
12.1 总体要求
12.1.1应建立业务监督与行政监察融合机制。
12.1.2 应设立实时畅通的政务公开监督举报平台,对于监督举报信息统一整合,实现平台受理,部门办理、群众监督的监督机制。
12.1.3应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及方式程序,细化工作权限、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岗位职责、结果处理、处理期限、相关文书等具体内容,并依据监督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
12.1.4 政务公开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2.1.5 舆情回应。建立互动渠道,公开舆情信箱、热线、网站。回应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等情况。
12.2检查方式
12.2.1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定点检查。
12.2.2可采用现场巡查、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12.2.3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12.3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00005——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准确性、完善性、更新及时性等情况;
00006——政务公开是否存在流于形式,重形式轻内容等情况;
00007——政务公开是否存在超权限、超时限、逆程序;
00008——申请公开的及时回复情况及处理情况;
00009——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13 评价改进
13.1 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公开实施情况和服务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救灾工作公开的改进目标,措施、时限等。
13.2救灾工作公开持续改进的内容应纳入救灾工作公开内容范围内。
13.3 应建立长效机制,实时公开和反馈复查验证信息,防止已经改进的事项发生反弹。
13.4 应对下一步救灾工作公开服务和评价工作提出新的方向和更高目标,确保救灾工作公开评价持续改进和服务质量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