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18-11045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3-16 |
《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现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 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合户籍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和谐发展,加强我市城镇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阳光征地”、“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范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 起草过程。
我市在广泛听取不同部门单位,不同层级的领导、专家、法律届人士的意见建议后制定了《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
二、 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 政策解读
1. 哪些房屋征收适用《办法》?
《办法》仅适用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市区范围东至315省道,南至藕塘路及藕塘路西侧的洪干山底,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公路。
中心城区村庄布点规划中保留的村庄和市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时,不适用本办法。
2. 房屋被征收后怎么安置?
根据《办法》有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三种形式。
调产安置指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公寓式成套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调产安置是《办法》的主要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指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向被征收人提供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的、三年内可在江山市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房屋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和购买合法商品房屋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上述三种安置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安置形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上述三种安置形式中的两种或三种安置形式组合安置。
被征收人享受补偿安置后,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权利。
3.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责任单位与被征收人定义是什么?
征收责任单位是指承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的乡镇(街道)及项目实施部门。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它合法凭证等为依据认定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4. 调产安置怎么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调产安置房屋按就近的原则安排;如果被征收人不选择统一安排的调产安置房屋,而选择它处调产安置房屋的,则应结算调产安置房屋之间的地段差价款;
(二)被征收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含房屋层次系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三)可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面积按调产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结算;
(四)可安置面积超出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扣除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补偿给被征收人;
(五)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可安置面积相等的安置房屋。如果没有与可安置面积相等的安置房屋,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可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屋。被征收人调产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可再要求调产,但剩余的可安置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屋面积的40%;
(六)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5平方米以内,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00%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10%结算;
(七)调产安置房屋中的储藏室、阁楼、车库等不计入安置面积,但须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价款。
(八)调产安置房屋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调产安置房屋减免3平方米的重置价款;调产安置房屋单元内设置两部及两部以上电梯的,每套调产安置房屋减免10平方米的重置价款。减免重置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九)在不动产权证登记中,可根据征收协议约定,将调产安置的房屋直接登记到相应的被征收人名下。估平均价格扣除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补偿给被征收人。
5. 货币安置怎么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被征收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含房屋层次系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二)按项目统一安排的调产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
价格扣除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乘以可安置面积补偿给被征收人。
6. 征收村、队集体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村、队集体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的确权房屋按重置评估价格结合成新率的3倍标准补偿,确权土地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的5倍标准补偿。
7. 房票安置怎么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以货币安置的方式结算补偿安置款,再以房票形式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票面值由补偿安置款、其它补偿费、奖金、补助款等方面构成;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的房屋必须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合法商品房屋;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后,按房票面值以内实际购房款的10%对其给予奖励;
(五)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后,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由征收责任单位负责与出卖人结算,超过房票面值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六)房票不得买卖、不得兑换现金;但被征收人购房后剩余部分的房票价值可以结算不计息的现金。
8.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怎么计算?
被征收人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它合法凭证等为依据认定。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与土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房屋登记簿为准。
9. 人口安置面积是多少?
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分为4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档。 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超过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的,按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少于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的,按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对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不应单独立户而单独立户、产权证也登记在本人或夫妻名下,且所有子女立户后享受过宅基地建房政策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不按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安置,只按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安置。
对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征收人,不按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安置,只按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安置。
10. 安置人口如何确定?
对被征收人拟安置人口数以户籍证明记载的户籍在本村的家庭人员为基准数计算,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人员,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在校的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博士生);
(三)居住在本村的、因土地征收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四)居住在本村的、因购买“红印”、“蓝印”户口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五)进城务工、经商、居住或子女就学等原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后将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而迁出本村的人员;为就学将子女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挂靠到城市家庭户中而迁出本村的人员;
(六)居住在本村的其他政策性因素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七)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人员;
(八)正在劳改服刑的人员;
(九)入赘招婿且户口已迁入该村的人员;
(十)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离婚满5年的再婚户,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配偶及其子女;
(十一)“农嫁农”的已婚外嫁妇女,户口应当迁出而一直未迁出本村,且在它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建房政策的(只限其本人一人,其配偶及其子女不得列入安置人口);
(十二)“农嫁农”的已婚外嫁妇女、到外地入赘招婿的男子,户口应当迁出且已迁出本村,后又回迁到本村,且在它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建房政策的(只限其本人一人,其配偶及其子女不得列入安置人口)。
11. 哪些不能作为安置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一)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三)在中央企业、国家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四)已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住房补贴、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等住房政策的人员;
(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人员中,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
(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人员中,在它处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房屋的;
(七)户口虽在本村且单独立户,但在征收范围内无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房屋的人员。
12. 什么情况可以增加计算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包括再婚未生育的,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13. 搬家费和临时过渡费如何发放?
如是个人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以15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5元追加支付,按二次搬迁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其它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价格、装潢装饰补偿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等参照市政府公布的《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