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18-1106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02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18〕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18-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浙江大学紫金众创小镇•江山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
2018年11月2日
浙江大学紫金众创小镇•江山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山工业振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紫金众创小镇•江山创新创业基地是指江山市与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在浙江大学紫金众创小镇合作共建的“浙江大学紫金众创小镇·江山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旨在充分发挥江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优势、浙江大学的科技人才优势以及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紫金众创小镇的创新创业平台优势,搭建的政府、高校、企业、人才协同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是浙江大学紫金众创小镇江山创新创业基地成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新标杆、江山市科技创新的动力源、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人才培养的加速器、江山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三条 为加强对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的管理,指定由浙江浙大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孵化器公司)作为运营公司,对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提供双创服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组建成立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组长由江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江山市科技局局长、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创新创业部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江山市科技局和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办公室主任分别由江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和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创新创业部主任兼任(详见附件1)。江山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江山企业入驻初审、运营团队监理考核等有关工作;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办公室负责科创飞地的日常管理、双创服务、孵化项目入驻初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五条 入驻条件
(一)孵化项目入驻条件:科技创业领衔者为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详见附件2),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应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科技创业领衔者或创业团队必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股份。
(二)江山市企业入驻条件:注册地在江山的企业入驻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企业的创业团队被评为江山市高层次人才团队。
(三)共性条件:
1.入驻团队、企业必须在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注册独立法人。
2.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江山市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
3.项目技术所有权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5.项目主要实施者具有实施本项目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能力强、结构合理。
6.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孵化项目入驻程序
1.提出申请。向浙大孵化器公司递交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2.考察审核。浙大孵化器公司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初审同意后经江山市科技局复核并报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3.签订协议。经批准入驻后,浙大孵化器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二)江山市企业入驻程序
1.提出申请。向江山市科技局递交入驻申请表、创新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2.考察审核。江山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初审,报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审定。
3.签订协议。经批准入驻后,浙大孵化器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入驻期限
(一)入驻企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入驻企业未满两年,有条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提前出孵。
(三)需延长孵化期的企业,由入驻企业申请,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浙大孵化公司可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间不享受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的租金优惠政策。江山市企业入驻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入驻,由入驻企业申请,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不享受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的租金优惠政策。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八条 浙大孵化器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应明确以下事宜:
(一)入驻管理
1.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
2.服从浙大孵化器公司的管理,严格履行与浙大孵化器公司签订的入驻合同,每季末向浙大孵化器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3.入驻的科技创业者和科技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浙大孵化器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出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
3.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教育不改的;
3.2严重违反浙大孵化器公司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3.3项目进展不正常,科研项目处于停顿状态或企业用房半年内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的;
3.4企业须配备的研发技术人员、管理团队、机器设备半年内不到位,项目的技术方案一年内无法确定的。
3.5入驻两年仍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企业应退出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
(二)优惠政策
1.入驻对象孵化期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租金。
2.入驻对象享受江山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3.入驻企业享受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的投融资服务。
4.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中心和各级科学技术奖等,鼓励入驻对象参加各类科技交流活动。
5.江山市科技创新创业园、“一主三副”工业大平台要积极为符合入园条件的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出孵企业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6.入驻对象孵化成功后,在同等优惠条件下,没到江山落地产业化的,必须返还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营公司职责及绩效评估
第九条 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运营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运营公司——浙大孵化器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管,次年3月底前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运营费用支付依据。
(一)浙大孵化器公司运营职责:
1.为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入驻的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创新创业服务。
(1)围绕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的需求,引进高校与社会的相应资源,提供创业培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财务会计、创业交流等个性化服务,举办培训班、讲座、案例研讨会、创业沙龙等多样化的创新创业活动。
(2)充分发挥浙大科技园创业导师和创新导师的作用。邀请政府官员、企业家、浙大教师担任创新或者创业导师,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对一的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2.为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提供产学研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为江山企业在飞地设立研发机构、入驻企业技术研发提供支持。
(1)针对江山市的产业发展特征与重大技术需求,遴选、推荐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产业化成熟度高的科技成果在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进行转化,并引导优质项目在江山落地进行产业化。
(2)开放共享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紫金众创小镇为平台,汇聚创新创业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推介、转移、咨询、培训等服务,联合或者协助企业申报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为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招商引智提供服务。配备专职人员为入驻项目和团队进行运营和服务,包括日常联络与咨询服务、及时传递创新创业政策信息、及时协助解决项目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等。
4.为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申报各级众创空间提供支持和帮助,联合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众创空间。
5.在江山市政府支持下,推动设立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对通过评审选拔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投资或融资服务支持。
(二)年度考核指标:
1.第一年,引进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科技型企业达到10家以上,引进E类以上人才不低于15名。
2.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引进科技型企业达到10个以上,引进E类以上人才10名以上。
3.2020年前,将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建成省级众创空间,争取打造成省级优秀众创空间;2022年前,将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建成国家级众创空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1.江山——浙大科创飞地领导小组
2.江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3.浙大紫金江山科创飞地入驻申请表江政发〔2018〕37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