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17-11029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17〕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17-0007 |
有效性: | 失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区位条件划分为四个区片(各区片范围见附件1)。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两者分别占比60%和4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含一般农作物、各类油茶果树、蔬菜大棚、苗圃、苗木移植、零星建(构)筑物、一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城市规划核心建设区范围内(东至衢江公路,南至规划中的景星东路、景星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山脊线、浙赣电气化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可以由征地责任主体在包干基础上再支付不超过1万元/亩的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四)坟墓迁移、骨灰盒、墓碑等费用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墓穴费由征地责任主体另行支付给墓穴建设维护单位。
(五)项目征地范围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项目总包干补偿费确实难以平衡的,由征地责任主体牵头,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对相关补偿进行评估,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国土局汇总报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六)征地范围内的合法房屋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另行补偿。
四、留地货币化资金标准
留地货币化资金属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征地责任主体拨付给被征地村,由乡镇(街道)代管,原市财政代收部分参照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留地货币化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村组出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村组集体和个人应承担总额的70%。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江征农保〔2016〕1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4〕91号)文件同时废止。《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政发〔2012〕87号)有关留地货币化安置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江山市征地区片划分
2.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及相关补偿标准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山市征地区片划分
区片级别 | 范 围 |
一 | 双塔街道:县前经济合作社、菜农经济合作社、天余村、郑村、和贤村、金家村、赵家村、社后村、五家山村、上耀村、缸甫底村、陈村、塔东村、杨敦村、坳里村、迎宾村;虎山街道:平棋村、达道村、孝子村、溪东村、麻车村、彭里村、江山底村、何家山村、双龙村、桑淤村;清湖街道:路陈村、蔡家村、蔡家山村、童家村、七斗村、新塘底村、路口村、浮桥头村、市农科所、良种场、农垦场、珍珠场等行政村(社区、场)。 |
二 | 双塔街道:召石村、新塘坞村、莲塘村、丰足村、灵泉村、黄家村、路垄村、大夫弟村、陶村; 虎山街道:荷塘村、金坞村、店前村、协里村;清湖街道:清一村、清二村、清三村、毛塘村、祝家坂村、清泉村;上余镇:农牧场、上余村;碗窑乡:红石桥村、源口村、凤凰村等行政村(社区、场)。 |
三 | 清湖街道:和睦村、泉家垄村、华夏村、读溪口村、乐意村、九村、十村、东儒村;上余镇:高洋村、李坪村、大溪滩村、望江村、一都江村、山头村、余航村; 碗窑乡:达河村、和源村;贺村镇:狮峰村、贺村村、溪淤村、丰益村、大贤坂村、河东村、八里坂村、东山头村、敖坪村、陈塘村、山塘村、华塔村、通贤村、淤前村、礼贤村、淤头村、达埂村、高路村、湖前村;石门镇:溪底村、泉塘村、延龄村、江郎山村、郎峰村;峡口镇:峡东村、峡西村、峡南村、峡北村、定村、连丰村、王村等行政村(社区、场)。 |
四 | 除上述以外的其余行政村(社区、场)。 |
附件2
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及相关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包干 | 附着物补偿费包干 | 小计 | 留地货币化资金 | 合计 |
一级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6 | 0.5 | 0.8 | 7.3 | 2 | 9.3 |
林地 | 2.7 | 0.4 | 0.4 | 3.5 | 5.5 | ||
未利用地 | 2.7 | 0.1 | 0.1 | 2.9 | 4.9 | ||
二级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4.9 | 0.4 | 0.5 | 5.8 | 1.8 | 7.6 |
林地 | 2.5 | 0.3 | 0.4 | 3.2 | 5 | ||
未利用地 | 2.5 | 0.1 | 0.1 | 2.7 | 4.5 | ||
三级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4.4 | 0.3 | 0.3 | 5 | 1.7 | 6.7 |
林地 | 2.2 | 0.2 | 0.3 | 2.7 | 4.4 | ||
未利用地 | 2.2 | 0.1 | 0.1 | 2.4 | 4.1 | ||
四级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3.7 | 0.2 | 0.2 | 4.1 | 1.4 | 5.5 |
林地 | 1.9 | 0.1 | 0.2 | 2.2 | 3.6 | ||
未利用地 | 1.9 | 0.1 | 0.1 | 2.1 | 3.5 |
备注:1.同一征地项目涉及不同区片级别要严格按所在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征收插花地、飞地参照所在地区片综合价补偿。2.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本标准所在地区片综合价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