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16-11022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27 |
发文字号: | 江人社〔2016〕26号 |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办理被征地保障手续时即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分征地时间和办理被征地保障手续的先后,将其所缴纳的被征地保障(补助)费(含政府补贴部分)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办理被征地保障(补助)手续1年后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2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正常缴费比例标准进行折算,若折算年限高于折算当年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最低基数和缴费比例相对应的折算年限时,则按当年个体劳动者缴费最低基数和缴费比例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到16周岁后有剩余的,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可退还本人。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服刑的人员,往前推算补缴的最早时间从刑满释放次月起算。
二、相关年龄段的对象可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办法中选择一种缴费方式至满15年。
(一)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被征地保障折算年限)不满15年的对象。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市社保局同意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含折算前推)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内的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经本人申请,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贴)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对象,允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社保局同意后,可按办理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三)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社保局同意后,可按办理手续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贴)可抵缴其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基本生活保障费应相应扣减已享受待遇金额。
上述按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退休时不享受我市最低基本养老金。
三、对60周岁(年龄计算统一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申请按我市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长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最多递减至50%。
四、1998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新人”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中人”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地农民办理被征地保障手续后,户籍迁往外地并就业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贴)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再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经本人书面申请,其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其原参保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须办理与其他险种的衔接手续。
七、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国家、省、衢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本人确定享受其中一种。
八、其他政策衔接。市国土局按江政发〔2014〕61号文件核定的未参保名额,在原核定参保名额控制数范围内,要求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地对应”原则重新审查申报,符合条件的予以参保。
九、其他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人社〔2013〕77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