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196L/2010-104185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
发文机关: | 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0-09-01 |
发文字号: | 江统〔2010〕43号 |
一、江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种类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6、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统计违法当事人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揭发、检举他人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1)、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
(2)、主动交代统计违法事实并及时纠正的;
(3)、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当事人自身统计违法行为的;
(4)、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的;
(5)、过失造成统计违法的;
(6)、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从重行政处罚:
(1)、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2)、统计违法上报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比例较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提供虚假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4)、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5)、查处后,继续实施相同性质统计违法行为的;
(6)、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7)、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